靖远县委编办“四举措”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按照县委安排,由县委编办牵头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格规范了印章刻制、收缴、封存、销毁、备案和启用等工作。
一是加强印章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印章管理的主体和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靖远县党政机关印章管理办法》(县委办发〔2019〕89号),对党政机关印章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县委编办与公安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靖编办发〔2019〕12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适用范围、印章名称、规格、刻制程序、备案、启用、更换、封存及缴销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印章管理的力度和效果。结合全县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检以及对印章管理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抽查等工作,及时收缴整合、组建、更名、撤并的事业单位的印章,纠正印章名称不规范、规格不统一等现象。
三是加强登记档案管理,确保印章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实际工作中,在印章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由于工作交接不到位容易出现印章的遗失、损坏等问题,导致印章管理出现漏洞。只有通过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登记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印章的备案、封存、保管、移交、销毁等工作,才能切实保障印章管理的严肃性。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刻制印章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严格落实刻制印章的各项程序和要求。事业单位在办理完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后,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受理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申请时,及时通报县委编办。两部门定期联合对事业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肩负起监督职责,强化对印章管理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