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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二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7-20 】 【选择字号:

  第二章  领导体制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的规定,主要确定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有关职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等。本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

   

  第五条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本条是关于中央编委设立及其主要职责的规定。

  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编制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加强对涉及全局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为军事斗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等重大工作,都曾专门设立过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党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推动重大工作落实的一条成功经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有对重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重要职责,为有效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了完善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坚实组织基础和有效工作体系。

  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重点是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顶层设计,就是充分考虑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各层级、各阶段的目标、需求和问题,从最高层次上谋划工作蓝图。总体布局,就是对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全方位系统性安排,既兼顾点面,又主次分明。统筹协调,就是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是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整体谋划、部署安排、衔接沟通、整合协调等各项工作的有机集成。整体推进,就是全面把握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建设进度和工作节奏,从全局性高度来谋划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突破,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整体提升。督促落实,就是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和举措落到实处。

  中央编委主要职责

  本条列举了中央编委的十项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政治性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属性。要把贯彻落实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设置机构、配置职能、使用编制,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2.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就机构编制管理基础性、全局性、系统性问题研究提出方针政策,如2016年制定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等。二是根据党中央要求,研究提出重点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如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统筹谋划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3.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央编委作为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绘制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规划图和施工图,提出改革具体方案,并通过组织实施,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编委负责具体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对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跟踪,及时回应共性问题,加强整体推动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为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高履职服务能力水平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4.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各类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是各级党委对各类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央编委主要是对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机构的“三定”规定进行审定,具体包括中央一级党的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家监委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央一级群团机关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代管或管理的副部级事业单位。

  5.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主要是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进行管理,同时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职责分工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存在分歧职责与相关部门现有职责关系等问题。经中央编委作出或认可的协调意见,分歧各方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与下级地方党委政府之间存在分歧的职责分工进行协调,这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在研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权责对等、收支关系等问题,经中央编委作出或认可的协调意见,分歧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6.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编委审批。

  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是指中央部门为处理在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如设在各地方的海关、人民银行、银行保险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是指同时受中央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工作、财务物资等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构,如消防救援、气象地震、邮政等。派驻地方机构,一般是中央部门为强化对某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地方的沟通联系而设置的派出机构,如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等。垂直管理机构与派驻地方机构的区别在于,前者有的在各行政区划层级均有设置,其下往往设有二级、三级机构;而后者一般仅在某一行政区划层级中设置,其下不再设立二级、三级机构。我国驻外机构,是指我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常驻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团等外交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驻外的非外交机构,如中国驻俄罗斯使馆、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巴黎中国文化中心、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编委审批。

  7.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关于哪些属于重要调整,目前主要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基本认识,如地方行政编制总量的增减、跨行政区划层级自下而上调整行政编制、不同类型编制的转换等,属于对行政编制总额的重要调整;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外增加机构数额,属于对机构限额的重要调整;将法律法规明确由某一部门行使的职责调整为其他部门行使,属于对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等事项,按试点工作方案和意见的规定办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由中央编委审批,其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理解为是地域而不是层级,即在某一省份内设立的厅局级行政机构,不管属于哪个行政区划层级,均应报中央编委审批。其中的“行政机构”,指的是涵盖所有党政机构类型,既包括各类机关,也包括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其中的“厅局级”,既包括正厅局级,也包括副厅局级。

  8.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事业单位是国家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承担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职责。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涉及机构、职责、编制、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等方面,目前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关于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设置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正、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9.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编制就是法制,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中央编委作为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推进改革、管理各项工作的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将继续推进机构编制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完善,并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管理和在改革管理中完善法治的有机统一。

  10.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一项重要职责是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督促落实。具体而言,就是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时,是否能够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要求,明确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条条干预”,坚决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中央编委的历史沿革

  中央编委的设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4912月,政务院成立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19503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国编制委员会又相继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仍负责管理全国编制。19635月,经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况。197810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并于1982年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19886月,为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和新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任主任。

  1991年,为加强中央对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推进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总理兼任主任,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此后20多年,中央编委体制大体上保持稳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为加强党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调整优化中央编委领导体制。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更加突出强调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决策”职能。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和具体要求,是纪律“红线”,也是“硬杠杠”,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各方面各环节得到落实和体现,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统筹抓好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中央层面,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层面,省级党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包括研究确定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制度办法,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机构改革工作,在中央批复总量内按规定调配行政编制,统一管理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指导下级党委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等。市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指导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等。县级党委的职责主要是开展本级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具体管理等。同时,各级各类机关的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三定”细化规定,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的下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进行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等。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的设立和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范畴。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就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编委及其办公室。

  县级以上地方编委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3月,在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的同时,政务院要求各大行政区、省、大市均分设编制委员会。19563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态。改革开放后,各地方相继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的编制委员会,一般依靠当地的人事部门开展日常工作。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编委,各地方先后将编制委员会改为编委,在县级以上设置,一般作为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首长兼任主任。此后20多年,地方编委体制和格局基本上保持稳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地方各级编委领导体制得到了调整优化,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书记兼任主任。

  目前,地方各级编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地方党委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拟订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审定下级机构改革方案;管理本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一般由本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承担。比如,教育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均在人事司设立机构编制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再如,某省自然资源厅“三定”规定明确,由人事处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

  乡镇、街道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不设编委,其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乡镇、街道实行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其特点是机构综合设置、人员编制较少。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级编委管理,符合乡镇工作特点。同时,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情况差异较大,由上级编委统筹管理机构编制事项,也有利于机构编制资源在区域间、不同乡镇和街道间的灵活调配,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本条是关于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的设立、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的规定。

  编办的设立及主要职责

  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编委的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研究起草机构编制工作政策规定;在编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各类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要求部署,研究起草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审核下级机构改革方案和重要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下级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本级各类机关“三定”规定:协调本级各类机关之间、本级各类机关与下级党委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本级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核下级党政机构设置并实施机构限额管理;研究起草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本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下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设置,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本地区贯彻党中央和本级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以及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完成本级党委、编委和上级编办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编办的管理体制

  “归口管理”是长期以来党政机构各项工作管理中采取的一种领导方式,其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归口管理部门对被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挥关系,包括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另一方面,是被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部门的请示汇报关系,被归口管理部门的一些重大工作、紧急工作或意外情况,特别是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都要向归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归口管理”方式在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和巩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党建、教育培训等部门职责配置,加强归口协调职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统一管理电影工作,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宗教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等等。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有关文件也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管理。这些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了党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统筹作用,适应了在新时代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的客观需要,适应了党的事业不断向广度拓展、向深度推进的发展趋势,适应了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将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度化,推动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具体举措和工作实效。为更好贯彻落实归口领导、归口管理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文件,专门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着眼于机构编制工作和组织工作的紧密联系,作出了编办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决策,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协调的能力,这有利于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也有利于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编办必须深刻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的历史性变革和编办自身建设的历史性转换,切实强化“组织口”意识,对标“组织口”标准,培育“组织口”作风。

  编办的历史沿革

  编办的设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全国编制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先后设在财政部、人事部和国务院人事局。19635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改称国家编制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室,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后,国家编制委员会恢复设立,并于1982年与有关部门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在其内部设立编制局,负责编制管理日常工作。19886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后,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和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央编办,作为中央编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之后,地方也相应设立了编办,有的还实行单设。在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编办体制进一步完善,除个别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省级编办外,绝大部分实现了单独设置,列入党委机构序列,同时也作为政府工作机构。到2011年底,省、市、县各级编办基本实现单独设置。

  20182月,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调整中央编办的管理体制,中央编办作为中央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党中央办事机构序列,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此次地方机构改革要求,各级编办作为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党委办事机构序列,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