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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5-11 】 【选择字号:

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靖远县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430

 

靖远县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甘肃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县审改办负责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对违反行政审批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县政府法制办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监察部门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先提请县法制办审查备案
   
(二)县法制办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县审改办根据县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核后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县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审查和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五)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和公布而自行实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
   
(四)限制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地企业、个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五)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六)附加额外义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县法制办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条 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等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对行政审批实行窗口集中办理制度。
   
(一)除特殊情况外,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或再行办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未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的,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指导。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充分授权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分管领导专职负责协调实施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主受理窗口牵头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据和材料;
   
(六)承诺给予办结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六)受理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的,授权服务窗口当场办结;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
   
(三)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负责全程办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单独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15日,但是必须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若有举报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违反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行政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                   

  靖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430日印发